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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买房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离婚时如何处理?

新商报  2014-09-05 06:22

[摘要]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物权法》也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而本案中的争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进行分割呢?

案情介绍

2010年10月,才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公积金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住房,双方约定2011年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两个月后,才先生经人介绍与孙女士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彼此感觉很好。在商量婚事的时候,孙女士的母亲提出,如果两个人结婚,自己可以不要任何彩礼,但才先生的房子产权证下来时,一定要加上女儿的名字。才先生同意了,于是,两人在2011年10月1日国庆节办理了结婚登记。

2011年年底,开发商通知才先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才先生按照约定,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孙女士的名字。

随着孩子的出生,夫妻两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才先生生气时就会动手砸家里的物品,弄得家里一片狼藉。孙女士实在无法忍受下去,打算和才先生离婚。但是关于他们现在的住房,她是否有权分割?孙女士心里没有底。于是,她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告诉孙女士,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物权法》也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而本案中的争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进行分割呢?

论典律师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是才先生于婚前贷款购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该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才先生一个人名字的,即使该房屋取得产权证的时间是才先生与孙女士登记结婚后,也不能直接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应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判决房屋产权归才先生所有。而本案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即案涉房屋在办理产权证书时登记了才先生和孙女士两个人的名字,也就是说孙女士在婚后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取得了该房屋的共同共有权,是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之一。在离婚时,其有权主张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

论典律师提醒:

夫妻任何一方基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取得的房屋共同共有权,在离婚时,均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予以平均分割。(供稿律师张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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