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您仔细查看了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吗?如果没有,可要当心啦!近日,湘潭县一购房者李明(化名)就因房款违约金一事与开发商闹上了法院。
作为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您仔细查看了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吗?如果没有,可要当心啦!近日,湘潭县一购房者李明(化名)就因房款违约金一事与开发商闹上了法院。
记者8月6日从湘潭县法院了解到,经审理,法院终依法认定双方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有关违约金计算的条款有失公平,对违约金基数予以更改。
双方违约金基数不统一
2012年11月29日,李明在湘潭县天易示范区一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
合同约定:总房价款为2260978元,付款方式及期限为买受人分3期将购房款存入指定监管账户,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1月29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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