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建设,是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许多人询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意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权利?“四个统一”具体是什么内容?

  一、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立法宗旨:1.体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加快不动产登记管理职能的转变。2.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物权稳定、明确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规则为立法宗旨。3.将条例定位于程序法,明确了当事人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各种程序。4.以便民利民和保障交易安全为导向,实现不动产登记实质上的统一。

  三、目的意义:1.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要求。2.为了更好的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3.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4.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四、登记内容: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十项权利为不动产登记权利内容: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是森林、林木所有权;四是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六是宅基地使用权;七是海域使用权;八是地役权;九是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五、统一范围:1.实现登记机构统一。2.统一登记簿册。3.统一登记程序。4.明确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