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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卖家违约想赔定金了事 不成!

半岛晨报  2016-02-25 09:31

[摘要] 【案例】2015年3月8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将某小区住宅转让给买方,交易价格为215万元。买方在当天支付了5万元现金。 2015年的4月3日,双方签署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买方将首期款人民币57万元存入银行的监管账号中。

【案例】2015年3月8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将某小区住宅转让给买方,交易价格为215万元。买方在当天支付了5万元现金。 2015年的4月3日,双方签署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买方将首期款人民币57万元存入银行的监管账号中。

但是到2015年5月3日,卖方却忽然反悔加价,并通知银行终止资金监管。但在此时,银行已经出具了贷款承诺书。卖方在决定违约后也提出按照违约条款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来解决纠纷。但买方没有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定金、首期款、提出贷款申请等义务,且被告也承认银行已经发贷款承诺函,承诺货款150万元。这足以表明原告已经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被告却明确表示不予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应损失凭证,再加上被告在拒绝履行卖房义务之后,主动要银行解除资金监管,并积极寻求和解,已经尽到止损的义务,因而法院没有支持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买方在法庭上针对涉案合同的履行承诺一次性支付购房款,除此之外,涉案房产没有抵押登记的情形,红本在手,除了因为为涉及本案被诉前保全之外、没有其他查封影响过户的情形,已经具备过户的条件。基于以上三种情形,判定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2015年1月17日,通过某中介公司居间,巫某向被告杨某购买某花园房产,成交价255万元。巫某当天签约支付定金2万元,3日内再支付定金3万元。4月15日前监管首期款,并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杨某在签约当日将房产证交中介公司。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向杨某支付定金5万元,买卖双方也按约在银行监管首期款82万元。后银行要求追加监管首期款24万元。然而,当巫某按要求将该款打入银行监管账号后,杨某却想加价拒绝配合签字。经过多次催促和商量之后,杨某依然坚持不签字。随后,巫某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将房产过户,并要求其承担延迟履行违约金

【法院调解】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其内容为:1.双方同意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2.原被告于2015年6月27日前到市产权交易登记中心办理登记过户手续;3.被告于收到除交楼保证金之外的全部房款之日起三日内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4.被告确认涉案房产没有抵押,也未被其他法院查封,亦无其他产权争议;5.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拒绝履行,则赔偿对方损失100万元。

【律师提醒】一旦卖方出现提价、违约等行为,购房者可以进行的维权包括强制其继续履行合同、强制过户、索赔违约金等。卖方违约情况下,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务必需具备的条件包括:购房者要具备购房资格;卖方好持有房产证,并确保没有其他查封影响过户的情形;好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购房者好要能够一次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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