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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讨要卖房款 儿媳不给称是彩礼钱

半岛晨报  2016-11-27 05:13

[摘要] 准婆婆把房子卖给儿子的女朋友未要购房款,儿子与准儿媳结婚后,婆婆生病向儿媳索要购房款,但儿媳却称这钱是彩礼钱,法院终判决儿媳给付购房款。

准婆婆把房子卖给儿子的女朋友未要购房款,儿子与准儿媳结婚后,婆婆生病向儿媳索要购房款,但儿媳却称这钱是彩礼钱,法院终判决儿媳给付购房款。

准儿媳买房未付款

2011年,宋阿姨从自己婆婆处继承了一套学区住房,面积不大,但学区好。宋阿姨老伴弟兄三人,婆婆去逝后留下这套房子,依照份额,宋阿姨享有三份之一份额,约14万元。

宋阿姨说,儿子当时与小芬谈恋爱,一旦两人结婚,未来的孩子上学就会非常便利。小芬也愿意买下这套学区住房,便与宋阿姨协商,14万元暂时不付,等以后条件好了再还。小芬便用这套房子贷款28万元给了宋阿姨老伴的哥哥和妹妹各14万元。

儿媳称是彩礼拒不还

考虑到小芬可能是自己未来的儿媳妇,宋阿姨虽然心里不愿意,但勉强答应。房子很快过户到小芬名下,不久小芬跟宋阿姨的儿子结了婚,两人共同偿还贷款,婚后小芬还与丈夫签订了一个婚内协议,父母“卖”给小芬的房子未付的14万元以后条件好了一定还。

今年四月份,宋阿姨检查出慢性病,需要住院治疗,给儿子要钱,儿子做生意赔了,也给不起。跟儿媳要钱,儿媳却称这14万元是彩礼钱,拒绝给付。无奈之下,宋阿姨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钟美娜律师将儿子、儿媳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还款14万元。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小芬称,宋阿姨应当是赠与,相当于给准儿媳财礼,否则也不会嫁给宋阿姨的儿子,也不会为她生下孙子,双方不是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不同意还款。

法院判儿媳还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芬婚前购买的涉案房子是宋阿姨老伴从父母那儿继承过来的,小芬以42万元的价款购买。应当给付宋阿姨的14万元未给付。小芬婚后与宋阿姨的儿子签订了“夫妻协议”,明确购买涉案房屋时未支付约定的14万元,应当无条件给付。现小芬称这14万元系财礼性质,不予返还理由不当。

今年11月8日,法院判决小芬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宋阿姨卖房款人民币14万元,小芬的丈夫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王金海律师说,宋阿姨将自己继承的房子卖给小芬,双方是房屋买卖关系,由于小芬与宋阿姨的儿子结婚,并不能演变为“彩礼”,不是赠与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彩礼应当属于婚姻关系一方为与另一方缔结婚姻关系而依照风俗习惯给付对方相应礼品、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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