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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大连日报   2017-03-18 07:32

[摘要] 昨日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获悉,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该局结合实际起草了《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从昨日至4月2日,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

昨日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获悉,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该局结合实际起草了《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从昨日至4月2日,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提出,商品房预售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地上一层以上的,实施预售资金监管后,可视为符合《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规定的预售许可条件。7层以下(含7层)的商品房项目主体结构封顶、8层以上(含8层)的商品房项目主体结构完成2/3以上(含完成2/3)的不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其中,商品房预售资金,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同时明确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包括基本程序、账户开立、预售资金收存、预售资金支取、监督管理等方面。市民可以登录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门户网站查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反馈。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房产市场监管处;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2号;邮政编码:116001。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gtfwj_qjscc@dl.gov.cn。三是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至:0411-8282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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