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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不纳税 房主被罚4万多

大连晚报   2017-04-27 06:22

[摘要] 提到租房子,不少人可能会忽略缴税的事。

提到租房子,不少人可能会忽略缴税的事。日前,甘井子地税局根据举报,对南关岭街道鞠某长期出租房产未申报纳税的行为立案查处。依法追缴其未缴的各项税款及滞纳金12.08万元,并对其作出罚款4.39万元的处罚决定。

个人出租房屋是一种财产租赁业务。出租方在取得租赁收入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租金的纳税规定,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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