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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延至2019年

大连晚报  2017-06-02 06:22

昨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大连市地税局累计为符合条件的427户次物流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54亿元。

市地税局相关人员解释说,此前财税〔2015〕98号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限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延长了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的政策执行期限,符合通知中规定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与财税〔2015〕98号文件相同,财税33号文件明确了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形。,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也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前,大连市土地等级分为一至十级,符合优惠条件的物流企业,可按照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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