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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户主入住18年办不了产权证

大连晚报  2017-07-04 06:22

[摘要] 申报户口、交纳取暖费、孩子上学等都需要房产证,没有房产证,可谓是处处不方便。郑先生住了18年的房子,却一直办不了房产证。原来,郑先生家的住房是动迁安置房,办理产权证与两家房产公司均有关系。近日,法院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判决两涉事房地产公司共同帮助郑先生办理房产证。

申报户口、交纳取暖费、孩子上学等都需要房产证,没有房产证,可谓是处处不方便。郑先生住了18年的房子,却一直办不了房产证。原来,郑先生家的住房是动迁安置房,办理产权证与两家房产公司均有关系。近日,法院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判决两涉事房地产公司共同帮助郑先生办理房产证。

动迁安置后18年办不了房产证

市民郑杰住在中山区海景园14号楼,面积70.83平方米。郑杰说,他是1998年被某房产公司动迁后安置在这座房子里,如今已经居住了18年,但房子一直没有房产证,“整栋楼共有29户,只有2家办理了产权证。”郑杰说,没有房产证给他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18年来,他们找了拆迁单位、开发商等,结果房证仍没有办下来。

去年5月份,郑杰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钟美娜律师将开发商安置房产权公司、小区物业起诉至中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三家公司协助自己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中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郑杰的起诉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杰说,1998年8月1日,他父亲与动迁房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被拆迁户增加住房面积投资代建议定书》,约定该公司将其父亲位于中山区清爽街的一处老房子拆迁,全家安置在中山区海景园14号楼,依据协议,A公司给了他家二套房子,一套登记在郑杰父亲名下,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由于增加了面积,当年郑杰出资8万余元。

法庭上三被告均表示与自己无关

郑杰说,住了18年的房子一直没有房产证,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要求法院判决A公司在10日内协助自己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安置房的产权所有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A公司称,不同意郑杰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作为开发商,已经履行了拆迁安置协议,由于自己不是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因此无法为郑杰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涉案房屋拆迁前房主是郑杰的父亲,故本案原告郑杰并不是被拆迁人,所以也无权要求公司为他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被告B公司则认为,涉案房屋是A公司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向其订购的,用于安置被拆迁户,因此原告郑杰与其无任何法律关系。

小区某物业公司称,公司是物业管理公司,对涉案房屋仅仅是进行管理,与房屋开发建设无任何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为拆迁实施单位,1998年7月31日,郑杰的父亲与该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 《被拆迁户增加住房面积投资代建议定书》,将郑杰家的老房子拆迁,并安置原告郑杰在涉案房屋内。由于增加了面积,原告郑杰交纳代建费8万余元,目前郑杰在涉案房屋已住了18年。

涉案房屋是A公司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从B公司购买了29套房子,用于安置动迁户。涉案房屋小区由大连某物业管理公司管理。2000年至2001年,B公司协助其中2户办理了产权证。

今年3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B公司在判决生效的10日内协助原告郑杰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9300元也由B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后,B公司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A公司为拆迁实施单位,郑杰的父亲与该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 《被拆迁户增加住房面积投资代建议定书》,尽管安置房屋是A公司从B公司购买,但B公司未与郑杰签订合同,也未承诺为郑杰办理房屋产权证,郑杰不是合同的相对人。依照规定,郑杰的房屋应当是按照房改房手续办理产权证,办证责任人应当是拆迁安置人,故郑杰的房产证应当由A公司办理。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是B公司开发并出售给A公司,郑杰的父亲是与A公司签订的《动迁安置协议》,之后郑杰向A公司交纳了投资代建费,并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郑杰使用至今,故A公司应当向郑杰承担协助办理房证的义务。关于B公司,因其为房屋建设单位和出卖方,且已经协助一户动迁户办理了房证,故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协助办理房证的义务是正确的。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两家涉事房地产公司共同为郑杰办理房屋产权证。 (线索费:王先生 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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