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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资金监管和进度监管

辽宁日报   2017-08-25 01:07

[摘要] 8月24日记者获悉,从9月15日起,大连市开始施行《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对商品房预售项目实行资金监管和进度监管,防范发生风险。

8月24日记者获悉,从9月15日起,大连市开始施行《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对商品房预售项目实行资金监管和进度监管,防范发生风险。

此前,大连市对商品房预售管理实行进度监管,当7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完成主体结构封顶或8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后,方可办理预售许可。在借鉴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商品房预售项目监管实行双轨制:一是资金监管。对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且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的商品房项目,允许申请提前预售,对预售资金实施监管。二是进度监管。对7层以下(含7层)、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和8层以上(含8层)、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少于7层)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进度监管。其中,对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25%以上,但未达到大连市进度标准的商品房项目,允许申请提前预售,对预售资金实行监管,这既有利于促进商品房销售,稳定市场预期,又有利于防范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范围、主体和重点监管额度。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由监管银行对重点监管额度实行重点监管。考虑项目建设资金可能超出预算,为保障完成项目全部工程建设,将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按照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10%计算。

《办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支取节点和提取比例,节点比例设置主要考虑了工程建设进度相对应的工程造价,以确保账户剩余资金可以完成后续工程建设。包括: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完工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75%以外的资金可以支取使用; 主体结构地上10层以上(含10层)、建筑建设层数达到2/3时增设资金使用节点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40%以外的资金可以支取使用;主体结构完工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25%以外的资金可以支取使用;配套安装工程完成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5%以外的资金可以支取使用;通过竣工验收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2%以外的资金可以支取使用; 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可以提取剩余资金。

对于房地产开发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违规行为的,将采取暂停商品房合同网签、停办后期项目预售许可、行政处理、记入诚信体系和社会公开等措施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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