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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9月15日起施行

--新商报  2017-08-25 08:07

[摘要] 昨日,记者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获悉,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昨日,记者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获悉,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15日施行,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据悉,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其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应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

对7层以下(含7层)、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和8层以上(含8层)、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少于7层)的商品房项目,其进度管理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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