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团
房价一路飙升,楼市一路火爆。但由于房产交易的特殊性,从看房、预订、签约、交付和过户,往往短则一个月,长则半年一年,而不断在变动的房价,难免让卖房人心里不平衡,抱怨当初房价定低了,于是在利益面前,卖房人各种各样的悔约招数便施展了出来。
[经典案例]
产权证未下,房子被转售
2008年,王某从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沙河口区某小区一套90平方米的高档房屋,购买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屋产权登记机构进行了备案。2009年初,开发商交付房屋,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多方面影响。2009年5月,大连的房价陷入低谷,此时,杨女士和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杨女士以每平方米8500元购买王某的房屋。因为开发商一直未给王某办下房产证,合同约定,等开发商给王某办下房产证后,王某有义务协助杨女士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合同还特别约定,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前,国家关于房地产的交易税费政策如发生变化,给合同一方造成损失的,受损失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房价忽大涨 税费也有变
合同签订后不久,杨女士搬入新房屋。此后不久,胜利路动迁、建设地铁的消息使大连的房价从低谷走出,此后,当地房屋价格节节攀升,在年底达到每平方米一万三四。随着房价的飙升,在2009年底,国家出台了二手房税费政策,同时,大连市相关部门出台具体规定,二手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于当年年底终止。对不足5年的二手房转让恢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核定税率下调为1%。于是,在大连出现了人们争相赶在2010年前踏上二手房交易优惠的末班车。
卖方想悔约 要买主腾房
2010年1月,王某找到杨女士表示房子不卖了,要求杨女士腾退房屋,理由正是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国家出台了二手房交易政策,这导致将来房屋办理过户时王某要多拿出一部分钱,对此,杨女士表示,将来办理过户时所有的费用都由其本人承担,但王某说什么也不同意,就是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退房,因为此事,搅得杨女士心神不定。
[律师说法]
政策变化未给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卖方无权利解除合同
日前,杨女士找到了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王国强律师,王律师在认真审阅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后认为:该合同存在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卖方在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将商品房转卖,该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卖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合法。虽然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是法律实践中普遍认为,该条款属于行政管理性质,并不是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只要卖方在转卖房屋时,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的备案,即认定其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本案中,卖方以国家税费政策发生变化,自己负担的税费增加为由,要求解除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也符合情理,但是,在买方愿意主动承担卖方负担的全部房屋过户税费的情况下,国家税费政策的变化并未造成其经济损失,因此,按照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并无权利解除该合同。因此,卖方现在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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