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提醒,一些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的法律知识欠缺,有意混淆“定金”、“认筹金”,消费者应擦亮眼睛。
2009年5月,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购销意向书,约定该公司出售给李先生一套商品房,李先生交纳了15万元现金,后该公司出具了载明收费项目为“认筹金”的发票。当李先生按照约定到公司签购房合同时,得知因房价上涨,该公司已将该套商品房卖给了他人。于是李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双倍赔偿认筹金。那么,李先生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认筹金”只是一个商业上的概念,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惩罚性质,在我国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其性质充其量属于预付款或订金,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就商品房买卖问题达成初步意向的证明。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意向书并没有明确约定“认筹金”为定金,房地产公司在收取李先生的“认筹金”后,恶意违反房屋购销意向书,应当将李先生预交的15万元退还,但其双倍返还认筹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提醒,一些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的法律知识欠缺,有意混淆“定金”、“认筹金”,使其一旦违约也能逃避法律责任。为此,购房者应当区分二者之间的性质,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明确所交款项的性质,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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