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2011年2月1日起,大连市将正式实施国家住建部日前颁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1年2月1日起,大连市将正式实施国家住建部日前颁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阳台和地下室储藏室等不得出租居住
新《办法》将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另外,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新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鼓励出租
新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鼓励房屋出租,将原来规定的九种不得出租情形,减少为四种情形。分别是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今后本市将加大租赁行政管理的力度,特别增加了罚则部分,明确了处罚标准。其中,对不得出租的房屋进行租赁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得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室、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或人均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的面积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租赁行为不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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