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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加名免税

半岛晨报  2011-09-02 08:14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称,婚前房产归个人所有。于是,各地纷纷传出“房产加名应征税”的消息。随着中秋节的临近,关于征收“月饼税”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一场不大不小的风波。一时间,众说纷纭,着实叫人摸不着头脑。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财税专家给出了明确说法。

“加名税”各地态度不同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发布后,各地纷纷传出“房产加名应征税”的消息,南京、武汉等地均在传闻之列。让大家困惑的是,据媒体报道,短短几天,南京关于加名税变了多个说法:从“即日开征”,到“等国税总局的意见”,再到“暂不征收”。武汉也存在着房产、税收等各部门口径不一的情况。

近日,南京市地税局在其网站登出回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该回复指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前房产归个人所有,将原本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即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转移给另一方,按照现行规定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但各地对加名税做法、态度不尽相同。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表示,广州目前政策暂无变化,房屋产权证夫妻一方加名不征收契税。只要夫妻双方带齐证件,到交易大厅办理,并与相关部门签订证明该产权是“夫妻双方共用财产”的协议,则可免征契税。

有公众表示,在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加名是否征税理解不一、做法不一的情况下,国家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主动地维护法制统一,尽快出台法规,确定征还是不征,不能听任地方政府各行其是。

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显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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