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过渡安置的,应在补偿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安置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年;安置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年。
记者昨日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获悉,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常务会议于3月23日讨论通过了《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意见》),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今后,全市的房屋征收工作将依据新规推进执行。
据悉,此拆迁新规是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而制定出台的,《意见》共分31条,核心内容为征收与补偿两部分,保障被征收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同时,补偿部分主要针对我市近几年来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务院令中未涉及的公有住宅的补偿问题做出了规定。
同时,为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发布《拟征收告知书》。告知书的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另外,对于社会各界关注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问题,该《意见》则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受本级政府委托,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而且,针对旧城区的改建项目,如果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受本级政府委托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记者发现,该《意见》明确了房屋征收部门的相关权限。其中,涉及被征收户数10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而且,项目建设单位应足额将征收补偿费用存储到用于征收补偿的银行专户,专款专用。另外,被征收户数1000户以下的,签约期限为2个月;被征收户数1000户以上(含1000户)的,签约期限为3个月,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在此次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有很多涉及房屋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新规。为此,记者把相关内容梳理如下,以便动迁户查阅。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过渡安置的,应在补偿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安置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年;安置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年。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认定。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与登记机关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计户单位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的租赁合同认定。房屋所有权证属共有性质的,按一户计算。
★征收与房屋所有权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且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含参照公有住宅房屋管理的房屋)的,房屋承租人按900元/平方米标准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补偿费后,享受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
★征收非住宅房屋,征收时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参考其经营规模、经营情况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或根据经营者近三年缴纳税费额度核定补偿金额。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含参照公有住宅房屋管理的房屋)的承租人享有本意见中被征收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