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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适房产权可以继承 过户后仍是有限产权

半岛晨报  作者:赵晖  2012-04-11 08:04

[摘要] 昨日记者从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获悉,根据《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经适房产权可以继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死亡,家庭成员继承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须注明原购房时间及继承经济适用住房。即该房屋的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性质保持不变。

昨日记者从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获悉,根据《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经适房产权可以继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死亡,家庭成员继承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须注明原购房时间及继承经济适用住房。即该房屋的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性质保持不变。

购经适房后原房产动迁可享回迁政策

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申请人及配偶再购买住房时,须将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变为完全产权或退回货币补贴后,方可办理相关交易手续。而同一户籍地址的其他共同申请人再购其他住房的,将不受影响。但全部共同申请人,均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其原有住房动迁或交易的,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及货币补贴购房不受影响。

原申报房屋属申请人或配偶所有的,房屋交易后不得再购其他住房,货币动迁的同样不得新购住房,但可以按动迁规定享受回迁安置政策。

原申报房屋属申请人或配偶以外其他共同申请人的,交易或货币动迁后新购住房,可予办理新购房屋产权登记,已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不受影响。

经适房产权可以继承

相关规定称,取得受理手续后至办理购房手续前,如因去世、离婚等原因需变更申请人的,原则上由其配偶作为申请人,到社区办理申请数据变更后,重新进行审核确认。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死亡,家庭成员继承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须注明原购房时间及继承经济适用住房。即该房屋的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性质保持不变。

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共同申请人,在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已享受货币补贴后,依法继承房产的,不影响原已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但公证继承时间应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后。

延伸阅读

离婚后不享有经适房一方可买新房

相关规定称,申请家庭在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已享受货币补贴后,申请人离婚的,按照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不能继续享有经济适用住房的一方,可予办理新购房屋产权登记,但不能再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离婚后继续享有经济适用住房的一方,其经济适用房有限产权性质保持不变。 记者赵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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