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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闹毛病上诉 一审判生产商返还给原告148万

大连晚报  作者:静河  2012-09-21 07:31

[摘要] 法院认为,电梯新安装完后,验收是政府部门在电梯使用前对电梯安全性能的一种检验,验收合格并不能作为电梯质量合格的依据。对电梯质量鉴定应以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被告关于电梯经过政府专业部门安装验收检验合格因此电梯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辩解,不采信。

法院一审判决电梯生产商返还给原告148万多元

大连某实业公司为数幢大楼购买了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奥的斯电梯)生产的14部电梯,安装使用后却频频出故障。某实业公司将奥的斯电梯告上法庭。今年9月上旬,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给原告部分合同价款148.5万余元。

电梯总出毛病业主投诉不止引发索赔官司

2007年10月,大连某实业公司与奥的斯电梯签订了《买卖合同》,购买了14部电梯,总价款495.3万余元。至2009年9月,电梯陆续安装、调试完毕后经检验开始使用,实业公司支付了货款及运费、安装费共计571.4万余元。

然而,电梯运行中时常发生故障,有时停运、有时产生震动、有时箱体运行不稳,因此时常遭到业主投诉。 2011年,某实业公司把奥的斯电梯及大连分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电梯存在多项部件质量问题以及安装调试方面的问题,无法达到电梯运行基本要求。

根据原告申请,法庭通过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电梯进行司法鉴定。经过鉴定,鉴定报告结论为,除东塔一部电梯不能进行鉴定外,其它13部电梯中的11部整机性能质量不符合国家关于电梯的质量标准要求,2部电梯实际承载载荷不符合标称载荷要求。

法院认为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不能作为电梯质量合格依据

法院认为,电梯新安装完后,验收是政府部门在电梯使用前对电梯安全性能的一种检验,验收合格并不能作为电梯质量合格的依据。对电梯质量鉴定应以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被告关于电梯经过政府专业部门安装验收检验合格因此电梯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辩解,不采信。被告提供的电梯质量不合格,明显违约,原告要求减少合同价款的请求,法院部分支持,为合同价款的30%为合适。中山区法院于日前一审判决,被告返还给原告合同价款148.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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