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避免闲置土地,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规范租赁土地市场,我局对市内四区未按期开、竣工的新建项目及租赁土地违约行为开展了清查整改工作,并制定了有关处置措施,现通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避免闲置土地,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规范租赁土地市场,我局对市内四区未按期开、竣工的新建项目及租赁土地违约行为开展了清查整改工作,并制定了有关处置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新建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必须按《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规定)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向项目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书面申报项目开、竣工情况。
二、凡未按《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规定)约定的时间开、竣工的,属于违约行为。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比例缴纳违约金,划拨用地项目按有关规定处置。
三、欠缴租金及未按约定办理租赁用地续期手续的项目用地单位或个人须按我局有关清理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自今年6月1日起,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经我局确认后,将在《大连日报》等媒体上对违约企业及违约行为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将违约不良记录纳入我市房地产诚信网监督管理,会同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制裁。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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