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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一房两卖"购房者该怎么办?原则一:登记优先

——房子钥匙给了自己产权却被开发商过户给了他人

半岛晨报  2014-11-27 07:32

[摘要] 杨先生去年付全款在开发区买了一套房子,今年4月份开发商把房子交给了他。当初约定是今年7月份办产权,但是杨先生找他们办产权的时候他们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后来杨先生打听到原来开发商将他这个房子又卖给了别人,并且已经把房子过户给那个人了。杨先生该怎么办?

【案例】杨先生去年付全款在开发区买了一套房子,今年4月份开发商把房子交给了他。当初约定是今年7月份办产权,但是杨先生找他们办产权的时候他们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后来杨先生打听到原来开发商将他这个房子又卖给了别人,并且已经把房子过户给那个人了。杨先生该怎么办?

【法律链接】根据辽宁省高院的倾向性意见,在一房二卖并且买卖合同均为有效的情况下,各买受人均主张取得房屋的,按下列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一是登记优先,即支持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买受人的诉请;

二是交付优先,即在均未登记的情况下,支持已实际接受出卖人交付的买受人的诉请;

三是合同顺位优先,即在均未交付的情况下,支持合同签订在先的买受人的诉请;

四是付款顺位优先,即在同时签订合同或无法确定合同顺位的情况下,支持先行支付购房价款的买受人的诉请。但是如果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协助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如有证据证明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或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将标的房屋交付其他买受人,则支持已经接受交付的买受人的诉请。

【律师解析】杨先生的这种情况除非证明后来的买受人跟开发商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否则由于对方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杨先生很难主张取得房子。如果真是这样,杨先生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以及已付购房款双倍以内的赔偿金。

【案例】珊女士在西岗区全款买了套房子,但是当时开发商没有给她开发票,只给她开了收据。她找开发商换,他们始终推脱,珊女士这个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吗?

【法律链接】根据辽宁省高院的倾向性意见,如果购房人仅就出卖人开具购房款发票提起诉讼,不应立案受理。如果出卖人未开具购房款发票导致买受人不能正常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买受人起诉请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或请求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律师解析】也就是说如果是单纯要求开发商开发票,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如果是由于未开发票而影响办产权则一般支持。另外开发商不开发票涉及偷漏税,你可以持相关的证据去税务局举报他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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