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早在2013年,来自大庆的于先生就买下了大连湾的某商品房,打算退休后在向往已久的浪漫之都大连颐养天年。可是签了购房合同之后,开发商因欠款问题一直无法开工,并要求购房者交付全款后方能按时交房。
近日,本刊接到读者于先生的咨询电话,他向我们诉说了商品房的交房问题。
早在2013年,来自大庆的于先生就买下了大连湾的某商品房,打算退休后在向往已久的浪漫之都大连颐养天年。可是签了购房合同之后,开发商因欠款问题一直无法开工,并要求购房者交付全款后方能按时交房。今年已至古稀之年的于先生,交了全款,但交房时开发商却把他的房屋交付给了别人。对此,开发商只说让于先生选其他房源,或者等建新楼。于先生不明白此中道理,为什么苦等两年的房屋,现如今到了别人的手里?
就此问题,本刊咨询了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赵莹莹律师。
■律师解答
本案在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款项后,开发商将该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属于“一房二卖”,开发商严重违约。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其中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于先生有权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因合同解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并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其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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