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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污染物排放超标地区将被停止新建项目

大连日报  2015-01-22 06:49

[摘要] 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入法,将 措施上升为法律手段,是这次环保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明确规定将区域限批作为一项权力,赋予省级以上环保部门

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入法,将 措施上升为法律手段,是这次环保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明确规定将区域限批作为一项权力,赋予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时,还扩展了区域限批的条件,不只是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还包括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可以说,区域限批的杀伤力不仅在于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更是对地方 的制裁,要求地方 对本地区的决策失误或不当负责。本期《环保之窗》将为读者详细解读。

■相关法条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重点污染物排放

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指通过向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分配制定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将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产生的特定污染物数量控制在规定限度内的污染控制方式及其管理规范的总称。实践证明,仅仅依靠污染物排放标准来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的管理模式,无法遏止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增长,也满足不了改善环境质量的现实需要。因此,国家在“十五”提出了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管理模式。1996年5月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或者特定流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作出了相应规定。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也明确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2005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 并落实到排污单位。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并相应规定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区的“区域限批”以及对未完成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予以公布等管理措施。

从实践来说,目前对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实施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具体哪些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属于重点污染物,则需要由国务院根据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加以规定。

本条明确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分解落实。在实践中,地方人民 分解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有两个步骤: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把国务院规定的本 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 ;二是市、县人民 再将本 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按照目前的做法,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通常是分配到一定地区和行业中该污染物排放量比较大的排污单位,尤其承担在总量上削减和控制重点污染物的任务。本条同时明确要求企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区域限批制度

有具体规定

区域限批是指一个地区若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暂停这一地区 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直至该地区完成整改。

区域限批,是环保部门在加强对地方 环保履职 行为上的创新。2007年1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对环境问题突出的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吕梁市、贵州省六盘水市、山东省莱芜市4个 区域和大唐国际、华能、华电、国电四大电力集团实施限批,推进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使一些过去遗留的违法问题得以解决。

新《环保法》对“区域限批”的事因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一种是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另一种是对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任务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只要该地区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任务,该地区内 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暂停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同时,对区域限批的事项也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区域限批制度的平台和基础,环评是手段,限批是结果,目的是为了促进整改,以达到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或者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

新《环保法》把区域限批从 措施上升为法律手段,将成熟的制度进一步规范,从“可以”实施到“应当”实施,要求更为刚性。凡是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凡是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都应当实施限批,直至当地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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