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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维修金"交存新规出台:不准开发商代收

邯郸晚报  2015-02-02 14:47

[摘要] 1月30日,记者从市房管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5年2月1日起,房产开发商不再代收住宅维修资金,购房者应自行到银行交存,此举从根本上防止个别开发商挪用代收维修资金,损害购房者利益。

1月30日,记者从市房管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5年2月1日起,房产开发商不再代收住宅维修资金,购房者应自行到银行交存,此举从根本上防止个别开发商挪用代收维修资金,损害购房者利益。

而市房管局近日印发了《邯郸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关于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该通知适用范围包括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邯郸县管辖区域内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住宅与非住宅配备电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交存,不配备电梯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交存;所有权非全体业主所有的地下室、专用车库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交存。

住宅维修资金的交存程序为: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开发建设单位到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维修资金开户手续;商品房在合同备案后、回迁房交房前,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维修资金交存登记手续,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对其提供的交存人、身份证号码、小区(项目)名称、地址、幢号、房号、建筑面积及交存款额等进行核定后登记,并为其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开发建设单位在交房前通知交存人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到开户银行交纳维修资金,凭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办理交房手续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交存人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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