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土资源部、住建部此次联合下发的《通知》,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今年作《政府工作报告》以来,首次中央层面的楼市促进新政,也是2008年房地产系列刺激政策以来,时隔七年政府层面第一次发文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7日对外公布。通知要求各地积极应对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
通知说,各地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有供、有限,合理安排住房和其用地供应规模。住房供过于求的,要适当控制2015年住房开发建设规模、进度。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对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市、县,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应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计划供应;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城市,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通知要求优化住房供应套型,促进用地结构调整。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他产业投资。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力度,市、县可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并完善配套用地手续。
通知要求强化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的联动监管,对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新出让房地产用地的竞买。对在土地市场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
解读
时隔7年国家重提促进楼市
国土资源部、住建部此次联合下发的《通知》,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今年作《政府工作报告》以来,首次中央层面的楼市促进新政,也是2008年房地产系列刺激政策以来,时隔七年政府层面次发文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分析人士认为,这一通知的出台是对国务院要求的积极表态,也是提振楼市的配套政策支持。
供应明显偏多地区停止供地
《通知》称,对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市、县,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应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计划供应;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城市,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胡志刚表示,他的调研结果显示,目前在三四线城市,住房存量挤压,除了住宅和商业地产,还有一部分旅游地产和养老地产都在空置。由于人口数量和房屋数量的比例极度不协调,即使再有相关政策,存量短时间内也无法完全消化。
过去楼市发展较多依赖于要素的驱动。此次政策正视楼市提振的需求,但改变了2008年四季度至2009年采取的大力度刺激的政策思路,而是从新常态动力机制启动的角度进行政策诠释。
也有分析人士表示,虽然2014年以来楼市经历了降温态势,但强刺激并非良药。此次政策回避“刺激”、“增加”等传统字眼,而以“有供”、“有限”等字眼代替,反映了在总量调控的基础上,结构调整的意图比较明显。
90/70政策执行九年后将退出
《通知》明确表示,“允许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
据新华社分析,这意味着,2006年以来的“两个70%”或“90/70”政策正式松动。
城市新审批、新开工住房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70%。这被称为“两个70%”或“90/70”政策。
9年后,随着房地产市场“去行政化”,这一政策开始从性楼市调控中逐步退出。
此次《通知》还规定,将鼓励政府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来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德佑链家研究部总监陆骑麟表示,这一政策与过去地方政府委托开发商建设保障房并无本质区别,而收购商品房作为保障房的具体问题,在操作时需要谨慎处理。如若政府低价收购商品房房源作为保障房,开发商出于利润考虑,势必会有抵触;而若是乐于让政府收购的楼盘,往往是因为区位、品质等各种问题而销售情况不佳,抑或开发商自身资金出现了问题。
胡志刚建议,政府不如把已有的存量房拿出来用于消化,鼓励空置房进行租赁。把重点放在已有的住房上,将现有的项目转做新兴产业。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等报道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意见
新华社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细则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申请;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证明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细则》以细化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目标,注重具体制度的可操作性,重点明确登记机构及人员、登记类型、登记簿证、登记程序、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信息查询及共享制度等方面的重要制度。为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物权,《细则》特别对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申请,规定当事人可在不动产所跨任一行政区域提出申请。对于特殊管辖问题,规定国务院确定的87个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参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在明确一般程序同时,《细则》对可能遇到的特殊问题,如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的,或者申请人患有精神疾病的不动产登记如何申请、委托申请的具体程序等进行了逐一细化。在尊重司法权威,减轻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责任,减少自由裁量空间等方面,《细则》都增强了可操作性。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费用,仅规定查询发生复制等费用由查询人承担,以便民利民。
■意见反馈
截止时间:2015年4月25日反馈途径:公众可以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以及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邮寄方式可以将意见发送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等相关部门。
“作为主要的两个行业主管部门,住建部和国土部率先出台政策、下发文件,打响了中央部委楼市新政的‘炮’,这既是要推出新措施,更大的意义在于亮明态度,坚定支持国务院精神。接下去,预计还会有别的部委,出台相关政策。至少是在个人房贷方面,还有进一步放松的空间。 ”
——上海某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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