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了解到,4月9日,我省出台《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确定了9项稳定住房消费的房地产政策,其中涉及二手房交易所得税和营业税的政策,我市执行的时间均比此次新政出台要早。
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了解到,4月9日,我省出台《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确定了9项稳定住房消费的房地产政策,其中涉及二手房交易所得税和营业税的政策,我市执行的时间均比此次新政出台要早。
省政府《通知》明确提出,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二手房交易所得税按照差额的20%计征;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按照出售总额的1%计征。
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工作人员介绍,我市早在2010年1月1日起就开始实行这一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税。如果个人将自有不足5年的房屋转让给他人,其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税。以转让房屋收入额减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税。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售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规定,对其转让住宅的收入,按1%的征收率征收个税;对其转让非住宅的收入,按2%的征收率征收个税。
对于省政府《通知》中“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市地税局流转税处工作人员介绍,其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我市从2015年3月31日起开始即已执行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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