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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情况下商品房产权登记与继承登记合并办理

大连日报  2015-05-12 11:01

[摘要]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其他。

据法律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么办: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正常情况下应由《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房屋预购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买卖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但是对于董女士这种情况,应区别对待。如果房屋买受人去世,首先应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后继承人可持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材料与《继承公证书》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为申请人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时一并办理继承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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