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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卖房难绕"公证槛"公证认证不可少

大连日报  2015-05-19 06:47

[摘要] 居住在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的外国人,提供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

在连工作多年的韩国人朴先生,几年前购置了一套房产。近他打算将房子卖掉后回国定居,可是出售房屋办理过户的手续却让他焦头烂额。因为朴先生是外国人,办理过户的各种材料有的要公证、有的要认证,朴先生感觉一头雾水。

涉外房产登记

公证认证不可少

法律规定:司法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发布的《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居住在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的外国人,提供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

应当怎么办:国外的公证文书,应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确保有效性后方可使用。需要认证的文书包括外国政府或某些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出生证明、学历证明等。案例中,朴先生出售房产,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件、婚姻证明及户籍证明等材料。按要求,护照原件应翻译公证,韩国相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以及户籍藤本等材料应经中国驻韩国使领馆认证。如果朴先生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均无法到场办理登记,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若委托书由韩国公证部门出具,也需要由中国驻韩国使领馆认证后方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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