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的同时,附带着销售公建、车库等楼盘附属项目,个别企业将这部分的销售收入隐匿,从而偷逃税款。近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本市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新开发小区内的车库进行顶账,但却未作视同销售确认销售车库的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0余万元。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的同时,附带着销售公建、车库等楼盘附属项目,个别企业将这部分的销售收入隐匿,从而偷逃税款。近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本市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新开发小区内的车库进行顶账,但却未作视同销售确认销售车库的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0余万元。
卖不出去的车库为啥贴过春联?
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稽查人员来到楼盘现场,发现大部分商品房已交接完毕,通过现场盘查,与账面记载情况基本相符。但位于楼盘一层的车库,全都大门紧闭。
会计解释,这些车库因楼盘地处乡镇,业主一般都直接把车停在附近的马路上,所以车库降价都卖不出去。经查,企业账面上确实没有销售车库的记录。
细心的稽查人员发现,其中一个车库的白色卷帘门上有贴过春联的痕迹,如果车库均未销售,那为什么有的会贴春联呢?根据这一细节,稽查人员与小区内的业主了解了情况,得知位于地上一层的车库已全部销售出去,现在想买都买不到了。
车库抵顶工程款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稽查人员了解到的实际情况,企业财务人员终于承认了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将车库全部销售出去并顶账给了项目施工方的事实。
经过检查,该公司在纳税检查年度以20个车库抵顶工程款,未按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的规定,对该企业涉税问题补征企业所得税30余万元。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肖崟崟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
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 (或利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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