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吕女士的老伴儿去世多年,留下一套房产。近她打算把房子卖掉和儿子一起住,可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却发现产权证找不到了。
吕女士的老伴儿去世多年,留下一套房产。近她打算把房子卖掉和儿子一起住,可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却发现产权证找不到了。万分着急的吕女士到房屋登记部门咨询后得知,办理补证应先到公证部门办理继承公证,由法定继承人申请继承登记并经公告一个月后补发产权证。吕女士十分后悔没有在老伴去世时及时办理继承登记,如今时隔多年,不仅办理继承的材料难以补齐,产权证丢失更无端增添了很多烦恼。
[解决办法]
房屋继承与产权证补发
共同办理
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权证、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补发。”《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应当怎么办:根据上述规定,吕女士不能直接出售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也不能为已经死亡的产权人补发房屋权证。吕女士要解决这燃眉之急,可按以下途径办理:所有继承人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继承公证,明确房屋继承权,继承公证后由合法继承人和权利人共同申请继承房屋转移登记。房屋登记机构依据公证文书和申请,同时办理房屋的继承登记和房屋权证补发的组合登记。依法取得房屋登记后,房屋的买卖才可以合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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