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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全面修改 8月1日起施行新政

南国早报网  2015-06-29 10:53

[摘要] 6月28日,记者获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进一步细化备案管理,简化办事程序,备案类减 均采取一次性备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6月28日,记者获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进一步细化备案管理,简化办事程序,备案类减 均采取一次性备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据了解,减 分为核准类减 和备案类减 。根据《办法》,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 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 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减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相应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 复议以及提起 诉讼的权利。

同时,《办法》进一步细化备案管理,简化办事程序。备案类减 均采取一次性备案。在首次享受减 的申报阶段,纳税人可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 的,也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享受减 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 ,照常纳税;享受减 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值得关注的是,老办法是以税务机关前置审查为主的静态 机制,新办法则体现了税务机关由事前 向事中、事后 转变的思路。”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责任边界,还权利和责任于纳税人。税务部门也将有更多精力加强事中事后 ,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范税收风险。

广西国税12366提醒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 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 ,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不过,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 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 的、享受减 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该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 的,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总之,新《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既保障了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又规范了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减负放权,增速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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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收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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