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民王女士今年1月份从开发商手中购买一套商品住宅。买后即入住,开发商提交的《质量保证书》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可入住才没几个月,她发现卫生间的墙面发霉,墙体有脱落的迹象。
市民王女士今年1月份从开发商手中购买一套商品住宅。买后即入住,开发商提交的《质量保证书》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可入住才没几个月,她发现卫生间的墙面发霉,墙体有脱落的迹象,时不时的还有水滴落下来。物业请人查清楚了墙面渗水主要是由于水管渗漏所致,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不积极 维修。
苦恼不已的王女士求助本刊咨询,到底应当找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维修?就此问题,本刊咨询了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
■律师支招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对房屋保修期限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但房屋保修期限均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的低保修期限,其中管道渗漏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
就王女士介绍情况看,该房屋管道渗漏问题仍在保修期限内。如该房屋水管渗漏确系管道工程缺陷所致,非王女士使用不当造成。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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