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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2015年支付比例达50%以上 就医负担减轻

半岛晨报  2015-08-03 06:27

[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这是继2012年6部门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国家在重特大疾病保障与救助机制建设上的又一“力作”,对规范和完善我国大病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提高保障水平方面,意见指出,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大病保险的经办管理服务,是国家 职能转变的一项制度性创新。

在严格监督管理方面,意见强调,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的 ,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 。

截至2015年4月底

31个省份均已开展相关的试点工作

其中16个省份全面推开

■分别有287个和255个地级以上城市开展了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大病保险工作

■整个覆盖人口约7亿

10%-15%

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基础上又提高了10%-15%

大病保险保障谁?

大病保险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上给予进一步保障。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这次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意见规定,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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