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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降违约金不给办入住手续 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大连晚报  2015-08-05 10:57

[摘要] 市民邹先生购买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瑞置业)开发的香洲园房屋,因开发商未能如期交房,双方就违约金产生分歧。

某市民邹先生购买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瑞置业)开发的香洲园房屋,因开发商未能如期交房,双方就违约金产生分歧。

在2013年6月8日,邹先生与中瑞置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开发商预售给邹先生西岗区香洲园一套建筑面积为92平方米的住宅,总价款128万元。开发商应于同年12月31日将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给邹先生,如交房,开发商需向邹先生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的违约金,标准按房款日万之三计算。签约后,邹先生于7月24日交付了全部房款。由于开发商未能如期交房,开发商向业主发出了交房通知书以及致业主的公开信,通知业主延期交房并承担相应责任。2014年10月29日开发商向邹先生发出入住通知书,通知原告于11月27日办理入住手续。但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提出降低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并要求就此与邹先生签订协议,邹先生不能接受,结果未能办理入住手续。

众多业主到消费者协会投诉中瑞置业,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随后陆续有上百名业主到西岗区法院状告中瑞置业。

今年1月13日,庭审时,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实际交房日为止按合同约定的房款日万之三支付违约金132480元(截至2014年12月12日法院受案)。

被告承认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属实,但辩解说,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依照合同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调低违约金金额,原告的实际损失应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被告强调,交房时我方希望与原告就违约金数额达成一致,由于协商不成导致争议,所以房屋至今未交,因此责任应由双方承担。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万分之三标准过高,应予调整,双方确认同地段同类房屋的月租金标准为2800元并上调30%,综合考虑本案情况,调整违约金为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点二。

法庭查明,房屋未交付原因是被告单方面提出低于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原告不能接受,被告因此停办交付手续,导致房屋至今未能交付。因此违约金应计算至法院受案日。日前,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交房违约金52992元。法院陆续作出同类判决数十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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