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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新修订《广告法》执行 房地产广告不可再任性了

大连日报  2015-08-06 07:07

[摘要] “跨海大桥、海底隧道、自贸区”,为了拉动楼盘销售,时下,炒前景卖未来成为很多开发商在宣传时吸引消费者、帮助提升楼盘价值的屡试不爽的利器。往往是有关部门刚刚开完论证会,那边开发企业已经开始迫不及待借助这一纸上的规划开始卖未来、进行大肆炒作了。

“跨海大桥、海底隧道、自贸区”,为了拉动楼盘销售,时下,炒前景卖未来成为很多开发商在宣传时吸引消费者、帮助提升楼盘价值的屡试不爽的利器。往往是有关部门刚刚开完论证会,那边开发企业已经开始迫不及待借助这一纸上的规划开始卖未来、进行大肆炒作了。而“学区、规划中的地铁某号线就在家门口”等字眼在见诸报端的房地产广告项目中更是比比皆是。不过,今年9月1日,伴随新修订《广告法》的全面执行,如上用未来规划来宣传或承诺的房地产宣传手段将被叫停,而“买房稳赚、买房百分之几的率、“年回本”等关于或投资等的任性宣传字眼也将不可以再招摇过市出现了。

据了解,此次新颁布的《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同时,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也不允许做误导宣传。

今年7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网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版,在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应“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也就是说,今后,“距中山广场或西安路商圈XX”的表述将禁止出现在房地产广告中。看来以后,房地产策划或文案人员在创作楼盘广告时,可不能由着性子写了,以免因为不规范违规被处罚。

即将于9月1日执行的《广告法>新规,针对房地产商不规范或不实广告宣传的处罚也做了明确规定。按照新广告法第58条规定,凡是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新修订《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宣传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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