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定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征免标准;规定自2015年8月1日(含8月1日)起,本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征免标准由177192元提高到190833元。
近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通知》(大地税发〔2015〕年第147号),市地税局表示,此次公告共规定了两项内容:
1规定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征免标准;规定自2015年8月1日(含8月1日)起,本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征免标准由177192元提高到190833元。
2 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个税税前扣除基数的限额。用于计算本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的限额由14766元提高到15903元。
【解读】
190833元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市地税局相关公告,个人因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在2015年8月1日后(含8月1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90833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按照此次公告的有关规定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补偿收入超过190833元的部分,应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对于个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对个人因劳动合同到期,正常中止劳动合同,单位支付个人的所得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次通知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举例
市民王先生因企业改制被解聘,于2015年8月3日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30万元,企业和个人分别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其中,个人实际缴存部分为3000元,王先生在该企业工作15年,王先生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公告规定,王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这样计算:
1.首先确定王先生的计税金额。王先生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30万元,扣除190833元及实际缴存的“三险一金”3000元,应征税的部分为300000-190833-3000=106167(元)
2.再确定王先生的应纳税额。王先生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征税的部分为106167元,按照其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进行平均,因其在本企业工作15年,超过12年的按12年进行平均,以其商数作为月工资薪金收入,减除3500元费用后,计算当月工资薪金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再乘以12,得出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6173.4元。
106167÷12=8847.25(元)
8847.25-3500=5347.25(元)
5347.25×20%-555=514.45(元)
514.45×12=6173.4(元)
公积金举例
市民李女士是1999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中山区某单位职工,2015年8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2万元,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2万元,缴存比例均为15%,实际缴存3000元。李女士2015年8月份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为15903元
因为其上年月平均工资2万元,大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5903元),所以以15903元为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
2.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限额均为1908.36元
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12%=扣除限额
15903×12%=1908.36(元)
3.实际允许扣除额应为扣除限额,即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908.36元
4.超出限额部分2183.28元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出限额部分,即(3000-1908.36)+(3000-1908.36)=2183.28元,并入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220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李女士8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165.82元。
22000+2183.28=24183.28元 (24183.28-3500)×25%-1005=4165.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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