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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问题:小区业主有权要求公开小区收支账目吗?

半岛晨报  2015-08-27 07:01

[摘要] 李先生入住某高档住宅小区多年了,但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对相关收支情况从来没有公布过,业主多次要求公开,但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均不同意公开,李先生想了解一下,业主有没有权利要求公开?

【案例】

李先生入住某高档住宅小区多年了,但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对相关收支情况从来没有公布过,业主多次要求公开,但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均不同意公开,李先生想了解一下,业主有没有权利要求公开?

【法律链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律师提醒】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公开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的情况,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拒绝公开的,有权提起诉讼。

【案例】

市民黄先生问,他所住的地方楼下两层是商场,上面是住宅,商场楼顶被物业公司出租给了一家驾驶学校当训练场,但没召开业主大会讨论,钱也不知道用到了什么地方,他想问这种做法合不合法?

【法律链接】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楼顶属于建筑物业主区分共有的共有部位,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上事项应由全体业主决定,物业公司无权出租共用部分,共用部分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区分所有,其归全体所有,业主有权了解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情况。

【律师提醒】就本案而言,物业公司在扣除合理的成本后,应将出租所获返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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