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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人车分流 一收房就成了泡影

半岛晨报  2015-09-10 06:33

[摘要] 读者蔡女士:我们小区买房时承诺的人车分流,收房时却发现地面上还有不少停车位,将原来销售时承诺的人车分流,变成了部分人车分流,开发商对此的解释是,地面上的车位是为访客车辆准备的。开发商这样做合适吗?

读者蔡女士:我们小区买房时承诺的人车分流,收房时却发现地面上还有不少停车位,将原来销售时承诺的人车分流,变成了部分人车分流,开发商对此的解释是,地面上的车位是为访客车辆准备的。开发商这样做合适吗?

答: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将开发商的承诺写进合同条款中,并保存好所有可作为合同附件的宣传资料。检验配套设施时即可按合同所载的条文及开发商在售楼时的承诺查验。如果在入住后发现问题,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发展商协商解决。

房天下友“蓝蓝的天空”:我购买楼房时合同上面积为100平方米,可现在交房时开发商说楼房实际测量面积为103.68平方米,要我补交多出面积的钱,开发商此做法有法律根据吗?

答:首先查看一下购房合同里有没有相关规定,如果有就按合同解决。如果没有就按法律规定解决:(一)面积误差比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房天下友“小土豆”:我买的房子要收房了,但是开发商拿不出消防验收合格证,如果没有这个验收合格证就让我们业主收房是不是强制收房?我们应该去找哪些部门投诉?

答:即将交付使用的房屋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如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是禁止投入使用的,这样的情况属于强制收房。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属消防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被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如果在没有消防验收合格证的前提下强制业主收房,参与维权的业主应仔细通读《物权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首先可以向消防部门投诉,消防部门可依据消防法责令房产公司限期办理消防验收手续,限期内不办理的,消防部门可作出罚款和责令停止使用的处罚。也可以向建设、房管部门投诉,请建设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协助解决。也可以向法院直接诉民事,此种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房天下友“都是太阳惹的祸”:房子8月底就要交房了,上个月去看房时发现屋顶有漏水现象(我是顶层)。开发商同意维修。过后一月又去楼顶看没重新做防水。想知道,如果开发商让我先收房,以后再修理我该怎么办?

答:购房人在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有权先验收房屋,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由此导致购房人入住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果开发商没有及时修缮房屋,房屋仍存在质量问题,请您向市建委反映。

读者郭先生:去年7月买了套期房,据一期业主介绍,现在房子还没通煤气。据物业说是入住率不达标,所以不能通煤气。想知道,煤气不通符合交房标准吗?

答:现在的商品房交房标准是七通一平,“七通”包括水、电、气三通,但是煤气或者天然气只是把管子安装好,开气是要燃气公司过来开的。

一些新建小区迟迟不通气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各个小区情况也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可能是由于街区施工手续没有跑办下来,无法按时施工;个别居民由于种种原因阻挠施工;协议中的施工费用不到位;工程施工验收不合格;开发商没有按协议履约等原因造成的。

若燃气管已经入户并安装燃气表,这只能说明小区的供气设施设备铺设完成,并不意味着小区就具备了供气条件。如果新建小区迟迟不通气,业主可找开发商或物业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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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如何判断?

解释:关于房产开发商的交房,基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1)因建筑没有完工而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时间。(2)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而违反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时间。 (3)因没有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违反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时间。 (4)出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而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约定开发商可以免责的原因,但开发商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告知购房者。(5)在交付房屋时,房屋没有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所应达到的使用条件,购房者拒绝收房而引起的延期交房(特别约定的,可以退房)。 (6)购房者和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补充条款约定的,但因开发商没有完成而引起的交房。

交房如何赔偿?

解释:开发商迟延交房导致购房者具体损失的计算问题,《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做出了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因此,一般而言租金损失即为我国 《合同法》规定的买房者可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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