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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房地产企业按揭售房 收入成本不配比

半岛晨报  2015-09-28 06:17

[摘要] 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方式多样,目前比较常见的是银行贷款按揭售房,房地产企业在如何计收入时,很可能会存在涉税问题。本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因多计已售商品房面积,并在税前多扣除销售成本,造成少缴税款170余万元。

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方式多样,目前比较常见的是银行贷款按揭售房,房地产企业在如何计收入时,很可能会存在涉税问题。本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因多计已售商品房面积,并在税前多扣除销售成本,造成少缴税款170余万元。

售房方式暗藏涉税疑点

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有一个楼盘正在销售,近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人员纳税检查时发现,其出售商品房除了按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外,还有少量售房行为未正式签订销售合同,仅收取定金。对以上未收取全款的售房行为,财务人员解释为按照实际收到房款金额确认收入。

为调查银行按揭和收取定金的处理方式是否一样,稽查人员查阅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该企业按揭贷款方式销售的收入无问题,但未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似乎尚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定金不应确认收入。

在税前多扣除销售成本

对于企业出现以上问题,稽查人员继续调查该单位首付款确认为收入时如何结转对应成本,及将定金确认为收入的情况下如何核算成本。

在审核商品房销售合同、交定金通知单等时发现,企业按揭贷款方式销售时未按首付款记主营业务收入,却将商品房全部面积计入已售面积;交定金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全部面积计入已售面积,按规定不应确认收入,不应计算已售面积。

至此,企业终于暴露了多计已售面积,并在税前多扣除销售成本,少缴税款的涉税问题。稽查局对该单位补征企业所得税170余万元。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 《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 (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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