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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2年后将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现有设施拆除改造

半岛晨报  2015-10-09 10:59

[摘要] 对违反通告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通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日前,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就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进行通告。《通告》指出,2017年6月30日前,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的全部区域将建成禁燃区。《通告》要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的全部区域,2017年6月30日前建成禁燃区。全市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2017年12月31日前建成禁燃区。

《通告》指出,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用于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站锅炉除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颗粒燃料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20蒸吨/及以下的蒸汽锅炉和14兆瓦及以下的热水锅炉、各类燃煤炉窑(灶)等燃用设施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其中,用于城市供暖的10(不含)至20(含)蒸吨/蒸汽锅炉和7(不含)至14(含)兆瓦热水锅炉暂无替代热源的,经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批准,可暂缓实施;禁燃区内保留的燃煤锅炉,要按照《锅炉大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B13271-2014),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通告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经信、环保、建设、规划、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用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自行淘汰燃用设施,引导燃煤的中小型生产企业搬迁入园发展,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与监管工作。

对违反通告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通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如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 (基准热值5000千卡/公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公斤);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分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千卡/公斤)。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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