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要求,市内四区、高新区的住宅和未按表计量收费公用建筑用户,如果不需供热,均需要办理采暖用户停止用热。为检验新建房屋供热设施工程质量和供热效果,避免房屋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互相推诿责任,用户利益无法保障的问题,新建房屋要连续两年正常用热后才能办理停供。
单位陈欠采暖费不应向职工个人追缴
针对市民“单位陈欠采暖费,供热单位不给暖气分户怎么办”的问题,市供热办负责人表示,2005年我市实行供热收费体制改革以前,采暖费作为职工福利待遇的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但有部分单位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为职工缴纳采暖费,形成了历史欠账。由于单位拖欠采暖费原因比较复杂,情况也是多种多样,供热单位认证起来非常困难。当暖气分户改造时,因无法确定欠费主体,往往给用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根据大政发[2005]76号文件规定,原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供热单位应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应向职工个人追缴,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单位追缴原单位所欠的采暖费或要求欠费单位出具单位欠费证明,并提供给供热单位,确保冬季正常供热。
暂停用热于10月20日前办理
按照《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要求,市内四区、高新区的住宅和未按表计量收费公用建筑用户,如果不需供热,均需要办理采暖用户停止用热。为检验新建房屋供热设施工程质量和供热效果,避免房屋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互相推诿责任,用户利益无法保障的问题,新建房屋要连续两年正常用热后才能办理停供。
采暖系统已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10月2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停供措施,不得向用户收取开关阀、材料、人工等费用。暂停用热的期限原则上至少为1个采暖期,用户应以整套房屋为单位提出申请,不得提出房屋局部报停申请。
恢复供热不允许收“开栓费”
已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在交费日截止前交纳采暖费的,即视为恢复用热。有的市民有这样的困惑,往年办理了停供,今年交采暖费想恢复供热,供热单位是否可以收用户“开栓费”?对此,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分户用户恢复供热只需到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就可恢复供热,对用户恢复用热收取的开栓费属于违规收费,没有相关规定。
“物业费”、“采暖费”不能“捆绑”收
有的市民咨询,不交物业费就不收采暖费是否合理?对于采暖费和物业费捆绑收费一事,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不合规定,物业合同不等同于供热合同,物业无权擅自停暖。如果物业公司坚持不交物业费就不为业主代收采暖费,那么业主可以向供热单位直接交纳采暖费。对于供热和物业服务为同一家单位的小区,也坚决不允许采暖费和物业费捆绑收费,供热单位必须保障居民交费及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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