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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销残疾女工下岗,啥说法没有?

  2015-10-25 01:13

    残疾女工任劳任怨工作多年,单位突然黄了,女工未获任何补偿便下岗,无奈向法院起诉。法院认定单位在决定清算注销前,未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判决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万余元。
单位黄了残疾女工失业
   李大姐有三级伤残,2005年9月,被市内一家公司录用,月工资1100元。李大姐想,自己是个残疾人,只要自食其力就行,虽然工资少点,但能够找份工作也就不错了,因此,她十分珍惜这份工作。由于李大姐工作勤奋,2013年3月份,单位又跟李大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去年4月30日,单位突然通知李大姐,称单位经营不善,不再经营了,让她即日起不要再到单位上班了。李大姐认为,自己工作好好的,为啥说不让干就不让干了?另外,单位也未依照规定给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自己上班时,别人都有带薪年休假、加班费,唯独自己没有,怕提出来单位开除她,毕竟自己是个残疾人,找工作不好找。但现在单位真的不让自己干了,这事得有个说法。
一审判决仅补偿加班费
   仲裁机构和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家公司确实因经营不佳决定解散,并成立清算组,向工商部门申请清算登记备案,之后又在报纸上刊登了《注销声明》,请债权人在见报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由于李大姐拒绝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这家公司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她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因此,这家公司决定解散是其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依法终止,李大姐主张这家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对李大姐要求某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对于李大姐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012年度已经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不予支持,对于2013年的带薪年休假支持5天,加班费支持二年,共计5597元。
终审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赔2万余元
   接到一审法院的判决后,李大姐不服,自己辛辛苦苦干了9年,并且经常加班,没有休过带薪年假,而且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开单位时,才得到5597元补偿,感觉有点少。但李大姐没有法律知识,与单位的法务人员对簿公堂感觉力不从心,决定申请法律援助。考虑到李大姐是残疾人,失去工作后家庭生活困难,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安排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钟美娜律师担任她的代理人,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李大姐的代理律师认为,尽管单位已经着手注销,但至今未向法院提供清算及注销程序已经完成,这家公司的用工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此,这家公司应当依法与李大姐解除劳动合同,给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并且按劳动者的工龄,每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仅仅因单位要注销,告诉劳动者不要再来上班了,这是错误的,是违法解除,应当给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认定这家公司未依照法定程序与李大姐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李大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今年10月24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这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成立,除一审判决的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5597元之外,还应当依照李大姐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给付2个月工资的赔偿,比正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多了一倍,终判决这家公司给付李大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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