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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也需依法而行

  2015-10-27 01:32

    本报讯在工商部门流通领域反走私法规缺失了7年多之后,我市从10月1日开始实行《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的经营者、服务者,可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实施没收进口商品、销售货款、违法所得及罚款等行政处罚;规定了对涉案无主财产的处理程序等。从而彻底解决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查处走私贩私案件,无强制手段、无处罚依据的问题,走出了“三定方案有职能,执法工作无依据”的尴尬境地。

    进口商品合法凭证需保存2年

    《条例》规定,经营者所经营的进口商品,应当具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发票、拍卖发票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经营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产品的,还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检验检疫证单。对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不得购进和销售。

    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商品的经营者,未能在查获之日起3日内提供相关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的,工商部门将没收相关进口商品及其已销售的货款,并处商品货值金额30%的罚款。

    另外,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档案管理制度,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为走私贩私提供方便将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条例》将以营利为目的,为经营走私商品提供服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列入违法追责范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提供下列服务:运输、仓储、保管;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方式提供广告;提供虚假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等。违反者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涉嫌走私物品无人认领变现后上缴财政

    根据《条例》,对当事人逃逸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的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我市工商部门将在《大连日报》和“辽宁打私网”同时进行公告,公告期2个月。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同级财政;如果所查扣物品中有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工商部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先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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