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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拒绝测温”将受罚

  2015-10-27 01:32

    本报讯今冬明春,我市对供热单位更加强化监督检查,各供热单位必须全面贯彻“四个保证、六个主动、两个及时、两个不准”。不少市民关注如何“严查”供热单位“拒绝测温”的行为。

    针对市民投诉供热单位“测温难”的问题,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将就“测温”加强监管,维护市民的测温权益。《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用户要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申请测温,测温申请可通过电话、当面、书面等形式约定,如果双方对测温结果有争议,可以向所在区市县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或计量技术检测机构申请复测。测温须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要向用户出示工作证件和测温表检定合格证书,并出具《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

    对于供热单位“拒绝测温”,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明确规定,供热单位未设定固定测温点或者接到用户测温要求后不按规定测温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如果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测温,经区供热办测温,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7天不达标;一个月内超过3次,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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