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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空调安装工摔伤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2015-10-28 01:42

  [案例简介]

  张老板在城里经营一家代理销售某品牌空调机的家用电器商行,2014年7月该商行发布广告称,凡是由本店购买的某品牌空调电器一律可获得当地同品牌机市价15%的让利,而且安排专人上门免费安装、调试。刘某依广告在商行里选购了一台某品牌外挂式空调机,当日下午,张老板安排技术人员唐某去刘某家安装、调试空调机。在为刘家安装外挂机打固定螺丝时,安装人员唐某不慎踩空从三楼摔下,造成其肱骨粉碎性骨折和股骨颈骨折。除花费近四万元医疗费外,还被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2015年1月份,伤者唐某将张老板和购机人刘某共同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其理由是张老板是雇主应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购机人刘某无偿获得原告唐某提供的义务帮工,其作为被帮工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在法院答辩中分别以存在承揽关系和并非义务帮工为由不同意赔偿请求。那么,本案中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到底应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说法]

  对此,辽宁安宇律师事务所主任栗忠明律师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评析认为:对于类似本案这种权利义务主体多元化、法律关系相互交叉的案件,关键要理清案件包括的各种法律关系,然后再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和裁判。

  就本案而言,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首先应至少概括出两种法律关系:其一,张老板的电器商行与购机人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二,张老板与安装工唐某之间的雇主与雇员雇佣法律关系。而原告唐某坚持认为其与被告即购机人刘某之间还存在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其实这种法律关系在本案中是不能成立的,购机人刘某接受安装、调试空调机服务的对价是已经包括在购买机器价款当中了的,至于商行宣称的免费安装调试,只不过是商家促销宣传手段而已,唐某的安装、调试服务是买卖合同卖方的附随义务,所以原告唐某这种观点和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另外,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允许在同一案件中以两个请求权基础同时主张权利的。原告唐某就是在本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分别以与张老板的雇主雇员的雇佣关系和以与购机人刘某的义务帮工关系做为两种请求权的基础同时主张损害赔偿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实际上,本案在法院的审判结果是:原告唐某对购机人刘某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法院仅支持了其向张老板的电器商行的赔偿主张。

  在此,栗律师提醒这类涉及高空安装、维修、拆除设备作业活动的当事人,在工作之前一定要明确各自的义务和注意事项并留有凭证,还要注意查看作业人员的资质手续,以作为事后维权的证据。另外,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发生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是要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因此从前那种赔偿责任完全由一方来承担的情况会越来越少。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平安大厦1510-1511室

  栗忠明律师联系电话: 0411-82539569 13591835933 

  辽宁安宇律师事务所

  简介:专业代理民间借贷追债,挽救过期债权,对企业合同债务、侵权等案件实行专业团队攻坚,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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