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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热点问题(三)

  2015-10-29 01:32

    

    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第五条(一)规定,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问: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五条(二)规定,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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