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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买卖两价 双方合同“掐架”

大连晚报  2015-12-08 08:54

[摘要] 近日,中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官司。一处位于中山区的房屋,在2008年时对外出售。但原房主称房屋作价30万元,购买者至今未付款。

  原告称为避税签下“阴阳合同”,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首席记者万恒

  近日,中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官司。一处位于中山区的房屋,在2008年时对外出售。但原房主称房屋作价30万元,购买者至今未付款。而买房人则辩称,买卖时合同售价只有5万元,30万元纯属子虚乌有。而当事双方都拿出了买卖合同,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一处房两个价,谁真谁假引争议

  不久前,原告李先生持一份30万元欠条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08年7月31日与市民小军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自己位于中山区的一套房子作价30万元卖给小军,时至今日,小军并没有付钱,手中有欠条为证,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把自己卖的房子再过户回来。

  接到法院传票后,小军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出庭为自己代理。小军一方称,双方当时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5万元,付款方式为2008年7月31日一次性付款,并约定除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外,没有其他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一部分。5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已经一次性付清,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档案室内至今还保留着双方买卖房屋时的付款具结说明。

  两份合同原是“阴阳合同”

  原告李先生称,当时签订了两份合同,为了避税,卖房合同写5万元,实际上是30万元成交,小军才为自己又写了一份30万元欠条。所以才产生了自己手中30万元的欠条,而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合同是5万元。对于李先生的辩解,小军一方拿出当年的纳税证明,在交易时,由于房地产交易市场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认定该房屋为20万元,所以按照20万元进行的纳税。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李先生手中30万元的欠条中李先生和小军的签名笔迹和手印进行鉴定,结果令两人大吃一惊。鉴定结论竟然是小军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字,但手印却是小军本人按上去的。

  原来,李先生所出卖的房屋与小军属于共同共有,也就是说,李先生仅仅向小军出卖了自己所占的一半份额,所以终以5万元成交。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和小军在房地产交易市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中签字、按手印,该申请中列明涉案房屋成交价为5万元,付款日期为2008年7月31日,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同时列明具结保证其申请资料属实、无隐瞒,该申请系房地产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其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而李先生并无相反的证据证明5万元购房款并未支付,据此,可以认定案涉合同中所载明的购房款5万元已经于2008年7月31日支付完毕。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金海律师说,阴阳合同以虚报价格来逃避国家税收或骗取高额贷款损害国家税收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无效合同。房产买卖签订“阴阳合同”非常普遍,房产部门也注意到这一情况,目前房地产交易市场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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