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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我市普通住房标准调整

大连日报  2016-01-01 07:58

[摘要] 本报讯(记者巴家伟)《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日前发布,通知规定,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68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300万元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合......

本报讯《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日前发布,通知规定,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68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300万元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此次我市主要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进行了调整,而对于另外两个条件则保持不变。此前,根据2015年5月5日市政府办公厅公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300万元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见,此次是将普通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由144平方米调整到168平方米,144平方米至168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契税降低了1%。比如,中山区一套167平方米的住房,总价290万元,根据原政策规定,需按照非普通住房缴纳契税,适用4%的税率,即290万元×4%=11.6万元;而根据新政策,该套住房为普通住房,适用3%的税率,即290万元×3%=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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