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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租售新政十问十答

大连日报  2016-07-04 03:09

[摘要] 6月29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规范管理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出售、出租行为的通知》,《通知》引起市民关注。昨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就《通知》内容给予了细致解答。

6月29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规范管理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出售、出租行为的通知》,《通知》引起市民关注。昨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相关负责人时间就《通知》内容给予了细致解答。

1.我市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共有几种使用方式?

答:两种。一是可售停车场,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按规定缴纳地下停车场土地出让金,可对停车位进行出售、出租经营活动;二是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缴纳地下停车场土地出让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售、出租(出租是指已超过1年期合同向业主出租停车位的行为)。

部分项目中还有人防面积分摊的地下停车位,平战结合使用,按划拨方式供地,未计入公摊面积,不能办理个人产权

2.业主如何分清本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是可售停车场还是小区内公共停车场?

答:两种渠道。一是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明确有多少个停车位是可售的,多少个停车位是公共的,多少个停车位是人防的;二是看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停管办”)关于停车场的备案手续,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为经营性停车场,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为小区内公共停车场。

3.业主购买可售停车位后会有哪些权益?

答:可售停车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可转让及抵押贷款。

4.如何理解以租代售行为?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签订了一年期以上的停车位租赁协议,属于实质上的销售行为。

5.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以租代售停车位的行为如何纠正?

答:按照规定办理补充用地批复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将小区内公共停车场的使用性质转为可售停车场。

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已经将停车位卖给业主,由谁负责补缴土地出让金?

答:地下停车场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对国土房屋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补充,根据出让合同约定,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因此,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地下停车场的土地出让金。

7.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地下停车场土地出让金的程序?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用地批复、有关部门对停车位数和停车面积的书面确认意见(详见《通知》内容)等相关材料到市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国土房屋局窗口办理。

8.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补缴土地出让金是硬性规定吗?

答:不是。根据有关规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地下停车场只能作为小区内公共停车场管理,不得出售、以租代售,按照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停车服务费,且备案时限不超出一年。

超出规定的停车服务费标准,业主可向市物价部门举报。

9.如何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追缴土地出让金?

答:市停管办负责对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地下停车场未办理过土地出让手续、未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实际上已出售或以租代售的,不予办理停车场备案手续,并将有关信息提供国土部门,由国土部门负责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用地批复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10.2017年6月30日前,未经批准擅自出售、以租代售行为仍未整改到位的如何处罚?

答:市停管办负责将其房地产企业违规、违约信息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信用大连”网站公示,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国土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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