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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该找谁?楼上邻居开发商还是物业?

半岛晨报  2016-07-28 08:10

[摘要] 【案例1】2015年,谢女士买了一套顶层住房,整栋房屋是在两年前竣工的。可居住不到两个月,谢女士便发现屋面漏水严重。

竣工不满五年应由开发商担责

【案例1】2015年,谢女士买了一套顶层住房,整栋房屋是在两年前竣工的。可居住不到两个月,谢女士便发现屋面漏水严重。检测结果表明,系防水工程不达标所致。谢女士曾找房地产开发公司解决,公司表示有什么问题应找物业公司。而物业公司认为,房屋漏水是因本身的内在质量所致,只能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担责。谢女士想到通过诉讼维权,但她却不知道究竟应当告谁?

【法律链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类似情形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责任。因为谢女士所购房屋系屋面漏水,而距离竣工时间不满五年,属保修期内,只能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保修义务。私自改建应由侵权人担责

【案例2】莫小姐是一家小区502室的业主。楼上602号的肖女士将阳台改成了洗衣房,并开凿了下水道。紧邻的601号业主赵先生如法炮制,还将排水管连在了肖女士开凿的下水道上。一天,莫小姐发现家里已经成了“水帘洞”。莫小姐索要赔偿,可肖女士表示:“我又没有将洗衣房建在你家,关我何事? ”而赵先生认为:“又不是我一个人干的,找我干吗? ”在双方推诿之中,莫小姐糊涂了。

【律师解析】肖女士和赵先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莫女士有权要求他们中的一人承担全部损失,也可以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损失。一方面,《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虽然肖女士和赵先生改建洗衣房的行为发生在自家阳台,但必须以不损害邻居相邻利益为条件,由此导致邻居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莫小姐的损失是由肖女士和赵先生分别实施的排水行为所致,而彼此之间又难分责任大小,决定了两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本期问题由大连房地产律师网、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马文龙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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