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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审核不严导致违约方有机可乘

半岛晨报  2016-08-25 08:08

[摘要] 【案例】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寻找到合适的房源后,委托该中介公司约业主商谈。中介公司于是打电话约业主周女士到门店详谈。在中介公司的主持下,双方当场签署买卖合同。此时,周女士又称因到店签约仓促未携带房产证,中介公司则答复可以先签合同,房产证等材料可以后补。

【案例】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寻找到合适的房源后,委托该中介公司约业主商谈。中介公司于是打电话约业主周女士到门店详谈。在中介公司的主持下,双方当场签署买卖合同。此时,周女士又称因到店签约仓促未携带房产证,中介公司则答复可以先签合同,房产证等材料可以后补。于是,双方在中介公司的劝说下签署了买卖合同,中介公司经纪人按照周女士的口述内容填写了房屋地址。因为双方就首付款时间、过户等问题都未谈妥,因此这些条款中介公司均未填写。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支付了定金中介费用,双方约定周女士次日携带房产证到中介公司,双方办理其他手续。第二天,周女士并未如约到场并称家人不同意卖房,要求取消交易。无奈,王先生将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庭审中,周女士答辩称合同约定的交易标的根本不存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提交了房产证原件供法庭及王先生核对。法庭通过核查房产证原件发现,房产证登记的地址是某小区1号楼7单元602号,但周女士与王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标的房屋地址为小区一号院1号楼4单元601号。后法院查询得知买卖合同所载房屋根本不存在。王先生后在法院的调解下与周女士解除了合同,收回了定金

【律师解析】居间方在促成买卖双方交易时应当认真核查双方交易信息。实践中,为了促成交易,中介公司常常在业主未提供全部房源材料的情况下促成双方签订合同,此时买卖合同中有关房屋的所有信息均按照业主陈述填写,有的信息与房屋产权证的登记信息不一致,甚至出现楼号、房号错误的情况,导致买卖双方无法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同时也给违约方可乘之机,中介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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